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7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4378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18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陶朋飞、徐丽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恩富支付的担保款项770798元及其利息(计算方式:以7707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半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6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8元,减半收取计5754元,由被告陶朋飞、徐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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