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鑫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3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3民初2576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4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多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饶庆借款4本金23.6万元及20万元部分借款的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3.85%的四倍计算,支付时扣除已付的利息1.8万元);二、被告韩鑫朋、王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潘多祥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饶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5元、诉讼保全费1830元,合计4445元由潘多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