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鑫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3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初2576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4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多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饶庆借款4本金23.6万元及20万元部分借款的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3.85%的四倍计算,支付时扣除已付的利息1.8万元);二、被告韩鑫朋、王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潘多祥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饶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5元、诉讼保全费1830元,合计4445元由潘多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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