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4********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723民初1551号
案号
(2021)湘0723执恢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易平欠李爱民借款本金34万元、利息11.3万元,合计45.3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2月3日,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继续计息);二、易平支付李爱民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 020元;三、张峰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第一、二项合计456 020元,限易平、张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140元,减半收取4 070元,由易平、张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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