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5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1991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1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宁军向原告宁双成借款100万元,向原告陈开军借款20万元;被告宁军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已支付给原告宁双成74万元(含通过原告陈开军支付款项),已支付给原告陈开军15.9万元;适当扣减借款利息后,被告宁军尚欠原告宁双成借款本金71万元,欠原告陈开军借款本金8万元。二、付款期限及利息约定:被告宁军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告宁双成偿还借款本金71万元,款汇至原告宁双成指定的账户(户名:宁双成,账号:6214 6629 6016 2606);向原告陈开军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款汇至原告陈开军指定的账户(户名:陈开军,账号:4340 6229 6004 6300);在该约定期限内的还款均计算为偿还借款本金,对于被告宁军未在该约定期限内偿还的剩余借款本金,则自2018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三、付款期限提前的约定: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如被告宁军收到该借贷纠纷所涉押金(押金收条原告宁双成现已退给被告宁军),或者被告宁军在溆浦县锅厂项目新收到工程款,则被告有义务将所收款项的大部分用来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双方无其他争议,原、被告不得就借贷事项向对方另行举张权利。五、本案受理费9474元,由被告宁军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开军、宁双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