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平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2********5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81民初697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1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平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鑫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钢管租金244,412.73元;二、被告董平发以244,412.73元为基数,向原告安徽省鑫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计2,483元,由被告董平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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