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华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4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2民初373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华忠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钟国辉劳务费用31920元;二、驳回原告钟国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宁华忠负担305元,原告钟国辉负担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