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红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9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民终1491号 |
案号 |
(2021)皖1324执2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包士宪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项红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包士宪借款4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1月5日起计息至借款还清时止(项红星已付的144000元在还款时应予扣除)”为“项红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包士宪借款4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1月5日起计息至借款还清时止(项红星已付的153000元在还款时应予扣除)”。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包士宪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