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24民初261号 |
案号 |
(2021)湘0182执恢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 129 546.04元;二、被告安徽金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 13 757.79元(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后段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14元,由被告安徽金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6元,由原告湖南中财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11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