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8********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28民初1000号
案号
(2021)湘0528执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娟支付借款本金36,8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李娟负担50元,被告雷建平负担3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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