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5********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4民初330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恢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拓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6月8日利息、罚息合计262908.55元,自2016年6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二、被告赵树理、张风居、赵云龙、魏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拓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拓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丁月姐名下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裕字第530001216号房产、靳军名下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裕字第530046991号房产、梁军名下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东字第233053485号房产、王伟伟名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栾房字第1230000433号房产、赵红娟名下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东字第230028767号房产、赵树理名下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东字第230047455号房产、赵云龙以其个人名下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07469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被告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拓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拓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赵树理、张风居、赵云龙、魏星、丁月姐、靳军、梁军、王伟伟、赵红娟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21元,由被告拓导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赵树理、张风居、赵云龙、魏星、丁月姐、靳军、梁军、王伟伟、赵红娟共同负担;公告费390元,由被告王伟伟、赵红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