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7民初43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1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勇、11刘玲各项损失647498.92元;二、被告洪立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勇、刘玲各项损失228499.64元;三、驳回原告张勇、刘玲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陶刚、洪立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张勇、刘玲负担535元,由被告陶刚负担1570元,被告洪立政负担53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