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4民初73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康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勇华偿还借款3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80元由被告康勇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5280元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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