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3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1民初2559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2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乙四夫货款64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乙四夫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汇至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童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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