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4********7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24民初388号 |
案号 |
(2021)湘3124执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海周、石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具体的还款金额以实际还款之日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银行系统结算的金额为准);二、被告吴海周、石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律师费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自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吴海周、石慧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