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沃野甘霖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2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5民初707号 |
案号 |
(2021)鲁05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沃野甘霖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宇航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苟滨民、张条、周光勤、秦炳玲、周光凯、王炳南、尚加胜、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已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沃野甘霖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复利(计算方法:合同期内,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收利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收复利;合同期外,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收利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收复利);二、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宇航工贸有限公司、苟滨民、张条、周光勤、秦炳玲、周光凯、王炳南、尚加胜、张艳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宇航工贸有限公司、苟滨民、张条、周光勤、秦炳玲、周光凯、王炳南、尚加胜、张艳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沃野甘霖化工有限公司追偿。该案(2020)鲁05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苟滨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1312948052P |
登记机关 |
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工业园区(胜景路以南、工农路以西、胜宇路以北、冠森公司以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