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6********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刑初427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1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谷志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高江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范明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月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谷建、王朋、许超、谷志州、高江涛、范明轩、王月庆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谷建、王朋、许超、吴猛、谷志州、高江涛、范明轩、王月庆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 十、依法追缴韩天伦在本案中所得款项人民币13500元、李征在本案中所得款项人民币5000元、卜凡在本案中所得款项人民币1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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