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1民初1269号 |
案号 |
(2017)冀0521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旭阳煤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48 915.47元,并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邢台旭阳煤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7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 395元,由被告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31 |
发布时间 |
2018-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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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国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557284525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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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隆尧县县城工业区北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