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4********0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3民初1845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庞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7日的透支款本金12831.58元、利息767.12元、违约金559.08元、其他费用52.34元,自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其中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77.63元,由被告庞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