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69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6民初403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2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7602.68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6日,利息1229.36元、违约金2496.2元,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静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4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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