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昌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4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1民初517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2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昌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桂敏支付甲醇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起以人民币4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元,由被告钱昌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满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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