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荣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7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22刑初139号 |
案号 |
(2021)皖0322执1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荣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荣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怀朋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511.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