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3********2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03民初893号
案号
(2021)冀0503执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志永归还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支行借款本金30465.98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月9日前所欠的利息、罚息共计9823.43元,并自2020年1月10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刘延丽、被告柴吉伟、被告刘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被告王志永、刘延丽、柴吉伟、刘海燕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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