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秧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12********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82民初364号
案号
(2021)湘0382执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春桃、郭秧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2,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09,930.1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8日止)、合计131,930.13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被告黄春桃、郭秧青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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