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景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5********17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91民初852号
案号
(2021)冀0591执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景峰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建辉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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