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定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82********0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82民初704号
案号
(2021)湘0382执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罗定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喜辉偿还借款本金16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刘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元(原告刘喜辉预交12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5元,由被告罗定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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