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0********1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102民初1164号 |
案号 |
(2021)粤5102执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曾庆华认欠原告陈德强借款20000元,并同意补偿原告陈德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400元,共204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曾庆华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每月付还原告陈德强1700元(其中,被告曾庆华的还款按先付还实现债权费用、后付还借款的顺序抵充);被告曾庆华应于每月23日前将当月应付款项按时足额划入原告陈德强提供的开户名为陈德强的中国农业银行潮州城区支行,账号为6228481183646497118的账户。二、如果被告曾庆华没有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原告陈德强可以要求被告曾庆华付还尚欠的款项以及尚欠的款项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被告曾庆华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实现债权费用的400元不计算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陈德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德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