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0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7民初9235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18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武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6024.88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以2333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以11665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以116025.18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6024.88元为本金;期内按年利率10.44%,期外按日利率万分之4.35计算;已偿还利息10700元应予扣减);二、被告崔海涛、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庄武亭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1元,由被告庄武亭、崔海涛、孟艳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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