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1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刑初71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16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三、被告人蔡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18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朱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五、被告人何烈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六、被告人吴鹏涉案的犯罪所得42040元、李伟涉案的犯罪所得10584元予以追缴,返回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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