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万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6民初632号
案号
(2021)皖0506执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18年8月21日,朱万林欠海德机床厂货款646600元。二、朱万林承诺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20万元,剩余货款自2019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5万元,付清为止。三、朱万林如未能按期支付,则应当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欠款之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四、如朱万林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应当承担海德机床厂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损失等。海德机床厂在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公章,朱万林在协议落款乙方处签名。2019年10月11日,海德机床厂与朱万林再次就2019年3月、5月、6月、9月期间双方发生的买卖交易进行结算,朱万林确认2019年欠付货款55685元,并注明“去年未结按欠条结算”。另查明:2019年7月30日,朱万林与陈财琴办理离婚登记。再查明:2018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为年利率4.35%。本院认为,朱万林向海德机床厂购买机床及配件,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5义务。海德机床厂履行交货义务后,朱万林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责任。双方两次对账确认朱万林尚欠海德机床厂货款分别为646600元和55685元,总计702285元,故对海德机床厂要求朱万林支付货款70228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646600元货款部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欠款之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朱万林抗辩双方约定的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因海德机床厂未举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即8.7%(4.35%×2)计算。双方协议中明确了欠款金额及给付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646600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即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关于55685元货款部分,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海德机床厂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海德机床厂主张的律师代理费8万元,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但朱万林自愿支付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海德机床厂主张陈财琴参与了其与朱万林之间的买卖交易,双方系共同经营,陈财琴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海德机床厂与朱万林签订的《对账协议书》中载明:“朱万林从海德机床厂购买机床等设备配件”,明确了买方系朱万林,且海德机床厂也是同朱万林一人进行买卖货款的结算。虽然陈财琴在微信聊天中与海德机床厂的法定代表人陈财荣提到机床货款等问题,但是也在距双方买卖合同发6生近一年之久后,且其主要内容也是提醒海德机床厂及时向朱万林催要货款,海德机床厂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陈财琴系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海德机床厂主张陈财琴为债权加入的问题,债的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明确对债权人作出债务加入或者同意对某一确定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才可以认定债的加入。本案中,陈财琴在与海德机床厂法定代表人陈财荣的微信聊天中说到“现在让朱万林拿钱出来还给你我估计是没有了,你看看能不能开过年来我跟他一起去要钱给你,我要他想办法还你的钱,他说现在实在拿不出来钱,我真不知道他欠你那么多”,陈财琴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其与朱万林系夫妻,以及其与陈财荣的熟人关系,并不能因此认定陈财琴系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海德机床厂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朱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海德机床制造厂货款702285元,并支付以646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7违约金;二、朱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海德机床制造厂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马鞍山市海德机床制造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7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海德机床制造厂负担1986元,朱万林负担57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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