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3********8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22民初1208号
案号
(2021)皖1882执2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何谦与被告杜超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工程车租赁合同》;二、被告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为蒙ka8686(发动机号170917201667)、蒙ka6719(发动机号170817209917)的车辆加满油后返还给原告何谦;三、被告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谦车辆租赁费(按照1317.05元/日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车辆实际交付之日止,其中3288元应予扣除);四、被告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谦律师费7000元;五、驳回原告何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7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保全费1375元,合计5335元,由原告何谦负担1335元,被告杜超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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