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辉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6********1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7373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中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街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利息102698.62元、罚息21124.69元、欠息复利2229.77元、罚息复利10.64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杨素彩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赵县顺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英法、安辉英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9元,减半收取14704.5元,由被告贾中秋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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