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5********4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民终1521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李琼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李超人工工资款2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826元,由被上诉人李琼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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