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5********4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民终1521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李琼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李超人工工资款2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826元,由被上诉人李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