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6********1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6民初104号
案号
(2021)皖0826执20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齐亚军借款本金117,000元和以1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借款利息;二、被告项勇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款责任;被告项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杨鑫追偿;三、驳回原告齐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122元,由原告齐亚军负担712元,被告杨鑫负担3,410元并由被告项勇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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