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文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00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2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乾、陆宣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来龙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34600.81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12月9日为1851.41元,后续利息以34600.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14.6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不得超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标准);二、被告吴跃安、周召丽、陆文聪、蔡玮艳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跃安、周召丽、陆文聪、蔡玮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乾、陆宣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由被告高乾、陆宣英、吴跃安、周召丽、陆文聪、蔡玮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5/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