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2********0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82民初1549号 |
案号 |
(2021)皖1282执1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界首市欧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22日按年利率20%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界首市欧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月22日按代偿款320万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华辉、王西梅、米文彪、徐秋丽、李全彪、夏梦对界首市欧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被告界首市欧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米文彪、徐秋丽以其名下皖(2017)太和县不动产权第0004566号、皖(2017)太和县不动产权第0004568号不动产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界首市欧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6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4元,减半收取16632元,由被告界首市欧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华辉、王西梅、米文彪、徐秋丽、李全彪、夏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