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5民初4827号 |
案号 |
(2021)皖1225执4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涛、冷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春亮借款本金143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许海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春亮负担1301元,被告王涛、冷侠、许海涛负担1580元;财产保全费20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涛、冷侠、许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第7页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