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景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6********3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6民特150号
案号
(2021)皖0826执2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景松共欠张红兵借款本金19000元,双方约定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于每月15日前偿还2000元、2022年1月15日前偿还7000元,张红兵自愿放弃利息诉求;二、如杨景松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张红兵有权就未受偿借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红兵、杨景松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红兵、杨景松于2021年7月1日经宿松县天平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2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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