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广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3********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723民初63号 |
案号 |
(2021)湘0723执9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广华、郑明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夏先红90000元;二、张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夏先红垫付的办证费用44524元;三、驳回夏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张广华、郑明舫共同负担1038元,张广华单独负担4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