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2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821民初3428号
案号
(2021)湘0821执恢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慈利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朱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海波借款本金714万元及利息(48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18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54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以上利息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另需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 780元,由被告朱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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