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2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821民初3428号 |
案号 |
(2021)湘0821执恢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海波借款本金714万元及利息(48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18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54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以上利息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另需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 780元,由被告朱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