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1********1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04民初2887号
案号
(2021)粤1704执1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40219601072】。(以下列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填写):被执行人刘盛勇、谭海燕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15419.48元及利息[至2021年5月29日尚欠利息940.67元,从2021年6月1日起至被告刘盛勇、谭海燕还清款项时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65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盛勇、谭海燕承担。优先受偿处置被执行人刘盛勇、谭海燕所有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金郊路308号泰景名轩2幢2单元606房的房地产所得款项。将被执行人刘盛勇、谭海燕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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