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5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25民初842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2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开道、郑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7339.46元,合计557339.46元及后期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自2020年10月20日起,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04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唐开道郑莉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如被告唐开道、郑莉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对被告唐开道、郑莉所有的位于定远县金山路东侧金山路商业街商住楼2幢商铺南12室【皖(2018)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5877号】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72元,减半收取4686元,由被告唐开道、郑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