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16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民初1436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1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田世好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安徽楚都汉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吴长新、杨永、龙如意对以上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世好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田世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1元减半收取3181元,由被告张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