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1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021民初1709号 |
案号 |
(2021)皖1021执1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浦锦佳人家纺有限公司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5333.3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26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浦锦佳人家纺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2025333.3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和土地(房地权证:歙房字第42011007300101号、2011007310101号、2012006360101号、2012006370101号、2012006380101号、2012006390101号、2012016120101号、2012016130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歙国用(2002)字第357号,面积5376.92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孙磊、孙建华对被告安徽浦锦佳人家纺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2025333.3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被告安徽浦锦佳人家纺有限公司、歙县名城文物景点开发有限公司、孙磊、孙建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