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祝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2********7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02民初837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1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祝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陈朝辉的培训费10 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朝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朝辉负担10元,被告杨祝丽负担4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