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8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81民初3495号
案号
(2021)湘0181执4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邓建、黄桂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吕裕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186元,减半收取2 593元,由邓建、黄桂文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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