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欧戈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1********1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21民初152号
案号
(2021)皖1721执1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欧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同能货款共计441726元;二、驳回原告李同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7元,减半收取4678.5元,由原告李同能负担728.5元,由被告欧戈峰负担3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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