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戈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21民初152号 |
案号 |
(2021)皖1721执1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欧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同能货款共计441726元;二、驳回原告李同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7元,减半收取4678.5元,由原告李同能负担728.5元,由被告欧戈峰负担3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