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1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4民初699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38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太平欠款本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昌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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