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一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7民初1176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1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一、被告孙亮、孙晓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70447.25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罚息(其中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计算逾期罚息;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以本金9993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计算逾期罚息;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以本金9992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计算逾期罚息;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本金97926.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计算逾期罚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以本金9592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计算逾期罚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以本金9075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计算逾期罚息;2021年2月15日,以本金8074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计算逾期罚息;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7044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755%计算逾期罚息,利息部分扣减8584.69元)。二、被告霍一计对被告孙亮、孙晓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霍一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孙亮、孙晓云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被告孙亮、孙晓7云负担,由被告霍一计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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