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华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30********2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03民初5518号
案号
(2021)湘1103执1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华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永州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5,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李华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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