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席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11民初232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恢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振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储文权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已付款项从中扣除);二、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珠江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席娟、刘彦武、刘彦鸣对借款本金12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储文权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0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五被告负担18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第5页/共5页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