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席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2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11民初2327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恢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振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储文权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已付款项从中扣除);二、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珠江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席娟、刘彦武、刘彦鸣对借款本金12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储文权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0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五被告负担18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第5页/共5页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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